来源:张志勇思想会客厅 作者: 张志勇 已有0人评论 2018/3/13 5:56:42 加入收藏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
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机制建设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建立起了比较完备了教育法律体系,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教育的治理根本靠法治。教育的法治水平,或者说,教育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水平是一个国家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标志。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绝大部分教育行政部门无专门执法机构
截至目前,全国没有一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独立的执法机构。与交通、工商、食品药品、文化、环保等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部门相比,教育执法机构在绝大部分教育行政部门中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能(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分散在内设机构中。由于内设机构职责较多,宏观管理、政策制定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较多,教育行政执法职能很难履行到位。
(二)教育行政执法队伍薄弱,缺乏拥有资格的专业行政执法人员
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编制较少,兼职人员过多,不少地方甚至抽调非行政编制人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这些人员在完成政策标准制定、业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很少有精力、有时间研究并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执法积极性不高,可以说,无力承担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只好被动应付状态。
各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多,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之中,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即使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大都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对于相关法律、程序并不熟悉,致使执法不当、程序缺失、疏于管理、监督缺位、处罚失效等问题,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教育执法的各个环节。
(三)教育行政执法手段匮乏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既不具备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也没有各种执法取证、调查的设施设备。在实际工作中,习惯于采取行政手段、调解手段解决问题,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有采取处罚的方式,比如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的,大多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整改了之,这种情况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甚至出现“违法行为合法化”的严重问题。
(四)教育法治意识非常薄弱
目前,社会各个方面对教育违法行为尚没有和刑法以及其他工商、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行为同样的认识,很多人认为教育领域不存在所谓违法行为,甚至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并不认为下列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挪用、挤占、截留教育经费,克扣教育工资,考试成绩排名,等等,进而运用执法手段和方式管理教育的意识普遍不强。
三、几点建议
(一)尽快设置独立的教育执法机构
建议国家推广青岛、深圳等试点市的经验做法,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支持,推动各省市县三级普遍设置独立的执法机构,实现行政执法职权的完全集中,明确执法机构的工作职责,强化执法机构的权威和威慑力。
(二)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和新的公务员法规定,在人事考试中,积极招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工作。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培养培训,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全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执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意识和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依法履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推进执法规范化中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健全教育综合执法体系
综合运用督导、信用管理、专项评估,与行政执法手段密切结合,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综合施策,提高教育综合治理能力。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采取行政指导、违法行为警示、法律建议等方式,提醒相对人避免发生违法行为。加强信息公开,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
(四)修改完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明确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实施主体、处罚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五)建立教育执法责任制度
总结推广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太原市制定《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经验和作用,强化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发现执法人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的行为,立即启动相应的问责程序。
(六)在全国教育系统全面实施依法治理行动计划
开展教育领域依法治理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行动计划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清单:
违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不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财政性教育经费违背《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和国家的相应规定。
教师工资待遇违背《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不能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收入水平的要求。
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关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关于“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的要求,对教育局、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依据升学率评价地方、学校和教师工作的行为。
违背《义务教育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
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素质教育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能保障学生的睡眠时间。
违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公办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力。
违背国家课程方案,不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破坏国家学制。
违背《劳动法》,随意让教师加班加点,剥夺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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