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新教育研究院 作者: 张志勇 已有0人评论 2016/3/29 22:19:20 加入收藏
(二)有基本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的法律规定应当重点监督和审议”。
教育经费作为政府重大的财政支出,依法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点监督的法定程序。
教育已成为举国关注的最大民生,教育投入已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最大领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教育法》对教育经费公开提出明确要求。《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三)财政部专门印发文件对预算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要求,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
(四)国外预算公开的先进做法。美国的教育支出可以很方便地从总统预算办公室的网站上查阅,并详细地说明了财政投入的重点、教育投入所要达到的目标、具体采取哪些措施以达到这些教育愿景,以及预算前一年的实际支出、今后两年预计的支出数额等等。日本财务省等网站上不仅包括每年的预算案,还包括预算形成过程的各种提案以及提案商讨过程的会议记录,以满足公众的预算知情权。
(五)人民群众有国家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
作为最大的公共财政支出和民生支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财政教育经费的相关信息,人民群众有权知道教育经费的每一分钱是从哪里来的?如安排的,花到哪里?花的如何?包括教育投入来源、教育投入总量、教育投入结构、教育投入效益,等等。同时,财政性教育经费信息公开,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各级政府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和法定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当前财政性教育经费公开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级政府及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公开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基本情况。但是,所公开的内容与社会各界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公开制度有待完善。现行财政预算公开制度主要是围绕政府预算公开而设计的,针对系统或部门预算公开的制度还相对缺乏,各部门在预算公开时缺少制度指导和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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