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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中的公平保障策略及启示

来源:全球教育展望 作者: 李文英 李冠男 已有0人评论  2019/11/11 14:09:13  加入收藏

导读大学招生考试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日本在大学招生考试公平保障方面,统筹设计考试内容和形式,彰显统一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完善组织管理与监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与公正;实施市场调控和政策调控,调控考生录取的区域间均衡;出台政策抵制招生考试腐败,严惩招生录取的舞弊行为;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及选考制度,维护弱势群体的招生权利。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中的公平保障策略对我国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深化高考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日本社会通常被称作“学历社会”,相比个人的出身地位,更重视个人的学历高低甚至是毕业于何所学校。日本企业实行的终身雇佣制以及年功序列制,将学历与就业机会和薪资待遇紧密固定,进一步促进日本社会对高学历的追求。考入一所好的大学意味着比别人站在更高的起点,在就业中也将具有更大的优势。在日本,说大学招生考试就是人生命运的转折点也不为过。因此,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作为衔接高中教育以及大学教育的重要环节,是日本教育的重要课题,同时也受到日本各界的极大关注。大学招生考试不但要确保社会公共教育质量,还要促进教育公平,通过选拔考试为考生提供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同时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平公正始终是大学招生考试的核心内容。

一、 日本大学招生考试制度的现状

纵观日本大学招生考试改革的历史,在升学考试竞争激烈的大正时代,15年间就经历了4次改革。二战后,日本进行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国家统考制度经历了升学能力测验(1949—1954)、能研测试(1963—1968)、共通第一次学力考试(1979—1989)以及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考试(以下简称“中心考试”)(1990至今)四个改革阶段。[1]日本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在上世纪90年代逐步形成了由“中心考试”与各大学自主考试并用的招生考试制度。这种统一与多元的招生考试制度既兼顾了公平择优与大学自主招生的关系,也促进了日本高中教育的多样化和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公布的《2017年大学入学选拔实施纲要》,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普通入学考试、AO入学考试(AO是Admissions Office的缩写,入学考试办公室的简称)、推荐入学考试、以及其它形式的入学考试,如专门学科·综合学科毕业生入学考试、归国子女和成人入学考试等。[2]

(一)普通入学考试

1. 国公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

日本国公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要求考生必须先参加每年1月中旬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举行的“中心考试”,然后再参加2、3月份各大学为检测考生学习能力而举行的自主考试(各大学的自主考试通常被称为“二次考试”,以下简称“二次考试”),综合两次考试成绩以确定录取者。一部分国立大学和医学学部还采用“二阶段选拔”的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定额时,各大学会根据考生在“中心考试”的成绩而划定最低分数线,只有超过最低分数线的考生才有获得参加“二次考试”的资格。

普通入学考试偏重对学生的学习能力进行考察。报考国立大学,原则上需要参加“中心考试”,共5科7门。报考理科学部的考生需要参加外语、数学(1)(2)、国语、理科中的两门以及地理历史·公民科目中的一门考试,文科学部则需要参加外语、数学(1)(2)、国语、理科中的一门以及地理历史·公民科目中的两门考试。此外,当外语选择英语时,还需要加试英语听力。[3]这样做旨在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以及各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公立大学的“中心考试”基本参照国立大学的标准,但和国立大学的“中心考试”相比考试科目较少,多数公立大学设置的考试科目在4科以下。因此较之报考国立大学的考生,公立大学的考生备考压力相对较小。

国公立各大学实施的“二次考试”在“前期日程”和“后期日程”两个时间段进行。由于日本国公立大学招生考试实行“分离·分割方式”的录取制度,考生可以在“前期日程”和“后期日程”中各报考一所学校。这样既可以报考同一所大学两次,也可以分别报考不同的大学。而且,一部分公立大学还设定了“中期日程”,因此考生最多可以参加3所国公立大学的招生考试。国公立大学“二次考试”的主要特点是以主观论述的设问方式出题,并不像“中心考试”的客观选择题那样只要求给出答案,得出答案前的思考以及探究过程也作为考察重点。因此,对考生的学习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公立大学普通入学考试合格与否,要根据“中心考试”和“二次考试”的总分决定。由于日本并没有对“中心考试”和“二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在总分中的比重作统一规定,大学可以自主确定两次考试分数的权重。2017年度普通入学考试中,东京大学的理科一类“前期日程”的“中心考试”分数为110分(把中心考试的900分换算成110分),“二次考试”440分,即两次考试的权重为1: 4;名古屋大学法学部“前期日程”的“中心考试”分数是900分,“二次考试”600分,由此可见两次考试分数权重在大学间的差异性。

2. 私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

私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不强制考生参加“中心考试”,但一般情况下3科“中心考试”科目是基本要求。报考理科学部需参加外语、数学和理科(通常在化学、生物、物理中选择1—2科)考试,报考文科学部则参加外语、国语、地理历史·公民科或数学(通常在日本史、世界史、地理、政治经济和数学中选择1科)。相比报考国立大学的考生需参加5科7门的“中心考试”以及考察学习能力和学习适应性的“二次考试”,私立大学所考察的科目非常少。但是对于报考竞争激烈的私立大学的考生而言,必须深入学习每个科目,备考压力不会因科目少而有所减小。各考试科目分数的权重因大学和学部而异,既有所有科目权重一致的情况,也有提高特定科目权重的情况。2017年度私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中,早稻田大学的政治经济学部,考试科目为英语(90分)、国语(70分)、地理历史、公民和数学选择1科(70分),近畿大学的理工学部,考试科目是英语、数学和理科,每科分数都是100分。

私立大学的普通入学考试形式多样。既有只利用“中心考试”成绩而决定是否录取的“单独型”考试,也有根据“中心考试”和“二次考试”的成绩进行评价的“并用型”考试,甚至还有一部分私立大学不利用“中心考试”而直接通过自主考试选拔,如学习院大学、庆应义塾大学、国际基督教大学以及上智大学等。此外,像早稻田大学的理工学部和教育学部也直接通过自主考试选拔。有些私立大学甚至通过多轮自主考试来考核学生,位于枥木县的自治医科大学医学部就通过第一轮测试学习能力的笔试,第二轮的面试,第三轮撰写小论文及集体和个人面试来进行选拔。[4]

与国公立大学以主观论述题为主的“二次考试”不同,大多数私立大学的“二次考试”主要采用客观选择题的方式,辅以部分主观论述题。这是因为报考私立大学的学生数量多,采取客观题的命题方式有节省判卷时间的考虑。一些名牌私立大学的“二次考试”,由于题目数量多,难度大,如果考生不具备很高的水平,仍很难作答。无论是报考同一私立大学的不同学部还是报考不同的私立大学,只要考试日程不冲突,考生可以同时报考多所私立大学的学部,以获得多次录取机会。很多私立大学都会在日本的主要城市设置考场,以方便考生在大学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参加考试,这样可以为考生节约交通费和住宿费。大阪成蹊大学2018年度采取自主考试形式的普通入学考试共有五个日程,A日程和B日程的考试时间分别为2018年2月1日和2月2日,录取时间是2月8日;C日程和D日程的考试时间为2月20日和2月21日,录取时间是2月27日;E日程的考试时间为3月7日,录取时间是在3月15日。考试地点共有四处,除学校所在地大阪市东淀川区外,还在大阪府堺市,冈山和高松设置考场。[5]

(二) AO入学考试

AO入学考试是一种全面评价考生能力和资质的考试制度。AO入学考试通过评价考生高中时期学习活动的相关材料、报考理由书等材料,再以面试和撰写小论文的形式,综合评价考生的学习能力、学习适应性、目的意识以及考入大学后的学习欲望等。AO入学考试并不偏重学力考察,也不需要高中校长推荐,其最大的特征在于选拔大学所需要的学生。[6]日本AO入学考试最早由庆应义塾大学大学于1990年实施。近年来,私立大学乃至国公立大学,利用 AO入学考试进行招生的大学数量显著增加,入学人数也有较快增长。2016年度利用AO入学考试的国公立大学共有75所,占国公立大学总数的45.2%,私立大学470所,占私立大学总数的81%,国公立和私立大学利用AO入学考试共录取57049名学生,占当年录取学生总数的4.1%。[7]

实行AO入学考试的大学特别注重学生在大学学习的强烈愿望,因此AO入学考试是一种重视大学教育方针与考生期望相匹配的考试形式。大多数实行AO入学考试的大学在招生简章中会公布“招生录取方针”,寻求所希望录取的学生。2018年度北海道大学理学部物理学科的AO入学考试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提出以下要求。“希望将来考入研究生院,从事物理学研究;善于独立思考并肯下功夫解决物理难题;积极参加科学小组等课外活动;对自然现象和自然科学有强烈兴趣,具有超出高中课本的知识和技术。”[8]

AO入学考试形式灵活多样,有材料考核、小论文、面试、讨论、口头发表、模拟讲义、学力测验以及实用技术测验等多种选拔考试方式。近几年,学力测试型的AO入学考试得到一些大学的重视。京都大学从2016年度大学入学考试开始,在全校范围实施特色入学考试,其实质是一种学力测试型的AO入学考试。选拔考试方式是通过对提交的材料,在课题和口头提问环节的表现以及“中心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录取者。[9]目的是选拔不仅具有超高的学习能力,而且具有综合能力、良好的学习适应能力、旺盛的学习热情以及远大志向的优秀学生。

(三) 推荐入学考试

推荐入学是以调查书、高中校长推荐书等材料为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采取完全或部分减免考生学习能力考试,以综合考查考生的学习兴趣、综合能力、学习适应性等为目的的招生录取方式。几乎所有的日本大学都采用推荐入学考试的方式录取学生。根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统计,2016年度利用推荐入学考试的国公立大学共有161所,占国公立大学总数的97%,私立大学578所,占私立大学总数的99.7%,国公立和私立大学利用推荐入学考试共有211363名考生入学,占当年入学学生总数的34.8%。[10]

推荐入学主要分为“指定校”推荐入学和“公募制”推荐入学两种方式。“指定校”推荐入学是由大学指定的特定高中推荐学生,然后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料审查及面试。“公募制”推荐入学是对德才兼备的高中毕业生以面试、小论文、调查书、推荐书的综合判定录取的招生录取办法。部分国公立大学还以高中推荐与学习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录取学生,考生不仅要参加“中心考试”,还要参加报考大学组织的“二次考试”。

基于多样化人才易于产生独创思维的考虑,为在与世界顶尖大学的教学科研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东京大学致力于招录具有较高学习能力的多样化人才。为了实现生源结构多样化以及本科教育弹性化的发展目标,作为本科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一环,东京大学于2016年度大学入学考试中实施推荐入学招生录取办法。[11]推荐入学对于东京大学这样的日本名牌大学来说确保了选拔优秀人才,对其他大学而言不失为一种保障招生名额的手段。

(四)其它形式的入学考试

专门学科·综合学科毕业生入学考试是面向高中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学科以及综合学科毕业生,根据其职业相关的能力测试成绩判定录取的考试方法。大阪市立大学商学部2018年度的招生计划中,有6名是通过专门学科·综合学科毕业生入学考试进行选拔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提出其招生录取方针:“基于实学思维的教育方针,寻求具有旺盛的探究精神和全球化视野,勇于钻研并将研究成果积极贡献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丰富人性的优秀人才。具体来说,专门学科·综合学科毕业生入学考试选拔的是在高中接受商业专业教育,并有意愿进一步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12]这种入学考试采用综合评定“中心考试”成绩、个别学科测验以及调查书来确定录取对象。

归国子女及成人考试是以归国子女(包括中国残留孤儿的子女)和成人为录取对象,采用与普通考生不同的选拔方法。鉴于外国教育情况的差异以及高中毕业后的经历,根据考生的能力以及学习适应性开展广泛选拔,免除学习能力测试或适当减轻备考负担,通过小论文、面试、资格考试的成绩以及大学认可的材料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普通入学考试是进入日本国公立大学的最主要方式,录取的最终决定权把握在国公立大学自己的手上;私立大学入学途径更多,普通入学考试只是其中一种方式,而且考试所占比重和考生承受的压力与考国公立大学相比都要小很多。绝大多数的国公私立大学都利用推荐入学考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从数量上看,考生录取人数大约占考生总数的三成左右。近年来,AO入学考试日益受到各大学的重视,通过AO入学考试录取考生的数量明显增加。2016年度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中,通过各类考试录取的考生人数分别为,普通入学考试340540人(占录取总人数的56%)、推荐入学考试211363人(占34.8%)、AO入学考试54015人(占8.9%)、其他类型的入学考试,包括专门学科·综合学科毕业生入学考试、归国子女及成人考试共2315人(占0.4%)[13]。

日本大学入学方式多元化,考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各种类型的大学。这些招生考试方法共同构成了以普通入学考试为主体,推荐入学考试和AO入学考试为两翼,其他入学考试形式并举的日本大学招生考试体系。其中,普通入学考试中的“中心考试”侧重对考生高中基础学力的考察,大学自行组织的“二次考试”形式多样,主要是测试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学业水平。“中心考试”和“二次考试”相结合的普通入学考试可以更全面地考察考生的能力,基本要求就是文理俱佳,不能有所偏废,因此是国公立大学和一流私立大学利用的主要招生考试方式。推荐入学是私立大学招生的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充分体现学生的个人才能和综合素养。私立大学的指定校推荐入学考试,以加分或保障名额优待的方式指定某些高中学校推荐的学生。一些国立大学则是通过推荐入学考试选拔具有卓越才能的拔尖人才。AO入学考试的基本理念是以所谓的“适才适性”去选拔学生,为学习成绩并无优势,但有一技之长的考生打开通向大学的大门,一般能获得正式申请资格的学生被录取的可能性很高。各种形式的招生考试方式互为补充,可以充分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因此日本高中毕业生可以“分层化”地竞争并理性选择报考大学的方式。

二、日本大学保障招生考试公平的策略

为了实现教育机会均等,避免高等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在大城市。二战后,日本根据新学制对大学教育进行了整体规划和战略布局,以“一府县一大学”为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大学的均衡化布局。[14]国立大学覆盖日本主要地区的中心城市和中等城市,带动各区域城市化进程和文化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如东京、京都、名古屋、福冈、仙台等地的日本著名国立综合性大学,以及长崎、熊本、冈山、鸟取等38所地方国立大学。相比国立大学的均衡布局,私立大学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倾向,主要集中于首都圈与关西京阪神地区。

相对稳定和均衡的高等教育资源分布是保障日本施行市场化招生机制的重要基础。日本国公立和私立大学遵照《大学入学选拔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本校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统一录取。日本的“市场型招生制度”不对学生的流动做任何限制,对高等教育机会的分配显得更为平均。[15]各大学制定的招生简章中没有对考生的户籍做出限制。这是因为日本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只要通过买房或租房的形式在某城市定居,就成为当地的常住人口,享有当地居民的全部福利。即便是从农村迁入城市,也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权益。

日本依托大学考试中心这一大学招生考试专业机构,全国统一考试迅速普及。作为全国统考的“中心考试”始于1990年,当时利用“中心考试”的国立大学有95所,公立大学37所,私立大学只有16所。大学考试中心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度利用“中心考试”的大学共有694所,其中国立大学82所,公立大学86所,私立大学526所。[16]即全部的国公立大学以及9成以上的私立大学利用“中心考试”来作为选拔考生的重要依据。同1990年相比,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利用“中心考试”的学校数量呈跨越式增长。

日本经过多年的大学招生考试改革与实践,在解决统考中的考试公平问题,综合素质评价问题,招生录取中的区域公平问题,抵制招生考试腐败问题,弱势群体的照顾问题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以保证大学招生考试的公平。

(一)统筹设计考试内容和形式,彰显统一考试的公平与公正

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作为独立行政法人,负责国公立大学第一次全国统一学习能力考试,即“中心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的建立是国家权力和意志在大学招生考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从大学外部进行控制和干预,保证了全国的统一性。同时它的建立也是日本大学招生考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开端。日本从1979年实行共通第一次学力考试以来,在考试命题者的选用,保障统考命题质量,推进统考成绩作为大学录取选拔依据等方面做了大量切实有效的工作。“中心考试”是一种标准化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形式,且不分文理科试卷,题型为客观选择题,尽可能地减少阅卷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统考命题工作由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的出题委员会和评价委员会负责。“中心考试”主要是由大学教师设计考试题目,命题组严格按照《高中学习指导要领》的规定,对统考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统筹设计,考试科目包括高中阶段学习的所有必修课程。题目设计出来之后,高中的相关人员对题目进行评价和审核,主要判断题目是否超纲。每年的统考结束后,大学入学考试中心的研究人员会对统考试卷的命题方法,试卷存在的问题,题目的合理性等进行研究,研究结果以研究报告的形式提交文部科学省,为下一年度的命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17]

“中心考试”作为全国统一的学习能力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各科目的基础学习能力,即以考查高中阶段所学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为目的,因此可以为大学招生和评估高中阶段教学效果提供全国性的统一标准。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大学招生考试的效率,还可以保障高中阶段教育质量。国公立大学以及部分私立大学共同使用“中心考试”,为不同类型大学的招生录取工作以及考生填报志愿提供便利。“中心考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区域以及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

作为保障统考公平的手段,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引入了分数校正机制,并做出以下规定:“中心考试”科目间平均分相差20分以上,且是由于考试难易度产生的差距,将对分数进行调整,使平均分数最高和最低科目之间的平均分调整到15分以内。调整的科目只限于选择科目中的同一教科内,例如地理历史教科中的“世界史B”“日本史B”和“地理B”;公民教科中的“现代社会”“伦理”和“政治·经济”;理科②教科中的“物理”“化学”“生物”和“地学”。[18]1998年,地理历史教科中的“地理B”与“日本史B”的平均分出现明显差异,自“中心考试”开始举行以来,首次实行了分数校正政策。2015年,理科考生的理科②科目中,由于得分较高的旧课程“物理Ⅰ”与新课程的“生物”平均分数相差20分以上,再次实行了分数校正政策,为保障考试公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组织管理与监督,确保综合素质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日本的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是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基本框架,各高中根据相关记录以及学生提供的准确信息,认定学生的综合素质、并将评价结果报告给家长、大学参考使用。具体而言,日本的大学参考学生提交的调查书,对学生的学业水平、特别活动以及综合学习时间的学习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调查书由日本文部科学省依据《高中学习指导要领》以及《高中教学大纲》制定,登录文部科学省的官方网站可以下载调查书的样式。各高中基本上以此为模板自行制作调查书,指导培训教师如实填写,记录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及活动表现,由校长进行最终认定。高中毕业生如果选择推荐入学方式报考大学,学籍档案与调查书内容的一致性则成为大学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中的定性内容也将以量化分数的形式呈现,进而计入入学考试的总分。

调查书中需要填写作为学业成绩重要标准的评定平均值。这是招生考试时大学用于判定考生学业水平的主要数值。以指定校推荐入学方式参加考试的学生,如果评定平均值未达到基准,则有可能失去报考资格。推荐入学考试十分重视调查书的内容,除了评定平均值之外,也检查课外活动、取得资格以及研究发表的内容等。调查书对于普通入学考试也很重要,其所占比重因学校而异。多数学校不公布调查书的处理情况,而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当“中心考试”和个别考试的总分相同时,录取调查书中档案记录良好的考生。日本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在评价学习成绩时采取定量方式,定性评价主要是针对特别活动以及综合学习时间的学习活动。特别活动以及综合学习时间的学习活动作为文部科学省的重点考察对象,在调查书中均有详细记录。

日本地方教育委员会负责高中教师的指导培训工作,定期针对调查书的填写进行专业指导。调查书的内容结构、评价标准、评分规则以及评价政策等的变化都是指导培训的主要内容。地方教育委员会还会向高中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高中,对高中教师在填写调查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实地指导。调查书在填写过程中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地方教育委员会对调查书填写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二是文部科学省的初中等教育事务局的不定期抽查。若在经常性检查或定期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以及徇私舞弊的情形,将受到严惩。日本大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尤其是录取以推荐入学方式的高中毕业生时,会特别关注考生的学籍,学籍内容基本上和调查书内容一致,一旦大学招生单位发现考生学籍造假,将直接取消其录取资格。

(三)实施市场调控和政策调控,调控考生录取的区域间均衡

日本实施市场化招生,特别是在多元评价多元录取的政策下,考生与大学之间形成双向选择机制。考生报考和大学招生录取完全打破地理区域的限制,变得更加趋于全面和理性。考生达到相应大学的录取分数线后,可以选择自己向往的大学,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生源不足的大学则需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吸引优质生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将导致办学条件差,教学水平低的大学难以生存和发展。

日本的一流大学对地方考生实施名额调控政策,以促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由于普通入学考试录取的生源多集中于首都圈的私立高中,东京大学在推荐入学考试中,通过限制各高中推荐学生的人数(男女各1人),让更多的学校获得推荐机会,以达到扩大生源地范围的目的。庆应义塾大学从2012年度开始,为生源地是非首都圈、品学兼优且经济困难的高中毕业生设置了“劝学奖学金”,奖学金的金额是60万—90万日元。[19]该校2012年度的法学部AO入学考试实行配额制的录取方式,将日本全国分为“北海道·东北”、“北关东·甲信越”、“南关东”、“北陆·东海”、“近畿”、“中国·四国”和 “九州·冲绳”7个区域,分别从每个区域的生源地最多录取10人,以保证招生的区域公平。

为解决偏僻地区的医生不足问题,日本国公立以及私立大学的医学部设定了“地域限定名额”,以“地域限定名额”资格录取的考生毕业后必须在指定地区工作,在读期间可以获得减免学费和奖学金等奖励。[20]东京医科大学医学部2018年度推荐入学考试对茨城县限定名额招生做出规定,考生生源地须为茨城县或父母在茨城县居住,在学期间可获得“茨城县地域医疗医师修学资金”每月15万日元的贷学金资助,如毕业后1年半以内获得医师执照并立即到茨城县指定医疗机构工作9年(包括临床实习期),可免于偿还在学期间的全部贷学金。[21]

日本地方城市生源集中到大城市,导致大都市圈大都市圈是指东京都、埼玉、千叶、神奈川构成的首都圈,京都、大阪、兵库为主的关西圈以及以爱知县为主的中部圈。的大学生过密,地方城市过疏。日本文部科学省在2015年6月发布《为振兴地方抑制大都市圈学生集中的方策》,抑制大都市圈私立大学的计划外自主招生。如果私立大学实际录取人数达到招生计划的120%,就取消该校的全额“私立大学等经营费补助金”,该政策将在4年间分阶段实施直至2019年结束。[22]2016年度三大都市圈的私立大学实际录取人数是招生计划的106.4%,其他地方城市的私立大学实际录取人数仍然不足,是招生计划的97.8%。政策施行前的2015年度,这两个数据分别为107.28%和97.72%。[23]可以说该政策作为短期调控地方城市生源集中到大城市的手段,具有一定效果。

(四)出台政策抵制招生考试腐败,严惩招生录取的舞弊行为

2001年日本媒体曾报道过这样一则新闻,为了让未达到录取标准的孩子能够顺利考入帝京大学医学部,一些考生父母以捐款的名义向学校支付巨额现金。据相关知情人透露,支付的现金少则2000万日元,最多的支付了8000万日元。[24]帝京大学作为一所私立大学,每年从国家获得15亿日元左右的政府补助,该事件在当时引起日本教育界极大关注,于是对大学招生考试以及经营现状展开激烈讨论。日本文部科学省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展开深入调查,并于2002年下发了《确保私立大学招生考试选拔公正》的通知。

《确保私立大学招生考试选拔公正》通知规定,“禁止收受与招生考试录取相关的捐款及学校债券。学校法人及相关人员,凡是涉及由该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大学的招生考试事宜,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受和私募捐款及学校债券。因收受与招生考试相关的捐款和学校债券而损害招生考试选拔公正的,一经查实,将采取不予交付私立大学经常费补助金等惩罚措施。”[25]根据通知内容,文部科学省每年给各国公私立大学校长下发的《大学入学选拔实施纲要》中,对募集捐款做出重要指示,不允许以缴纳捐款作为确定招生考试录取的条件,如果学校募集捐款,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写出不限定捐款金额,且捐款不得在招生考试录取前募集。

在确保招生考试选拔公正的具体做法方面,该通知做了如下规定: 1. 确立发挥校长及教授会实质性作用的招生考试录取体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修改并完善相关校内条例。2. 利用公正、妥善的方法,选拔具有学习能力以及学习适应性的人才,明确招生标准,改善录取方法。3. 考试成绩公布后,尽快公布录取结果,防止考试信息泄露,实施公平合理的录取选拔。4. 公布成绩前,不准单独会见考生监护人及相关人员,以免招致对大学招生考试公正性的怀疑。5. 递补录取和增补录取的公布方法以及办理入学手续等相关事宜,须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26]

每年文部科学省颁布的《大学入学选拔实施纲要》中也涉及确保招生考试选拔公正的相关内容,它规定了学校、监考教师以及考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大学招生考试以中立和公正为实施宗旨,为避免发生考题泄露等损害大学招生信誉的事件,明确以校长为中心的责任体制,完善大学招生考试监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为防止考生的考试作弊行为,强化考场巡视,检查考生所带物品,宣传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标准和处罚内容,合理安排考场座位等。

(五)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及选考制度,维护弱势群体的招生权利

日本在残疾人平等参加大学招生考试方面,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每年夏天,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在公布考试指南的同时,会发布“残疾人大学入学考试指南”。在这个指南中,有关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身体虚弱以及发育障碍的考生申请“大学入学考试特别措施”(以下简称“特别措施”)的规定和具体特殊措施的介绍。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要求各考点为身体残疾和发育障碍的考生提供特殊保障措施,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顺利参加大学入学考试以及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提供便利。“特别措施”根据残疾种类和程度有很多的具体区分。例如,针对发展障碍考生的特别措施是在2011年1月举行的“中心考试”首次实行,这里所指的发育障碍包括,自闭症、阿斯伯格综合症、广泛性发育障碍、学习障碍症以及注意力缺乏多动症等。主要特别措施有,延长考试时间至规定时间的1.3倍;提供单独的考试教室;以文字形式传达注意事项;允许有人陪同到考场门口等。[27]作为日本国家统考的“中心考试”,针对残疾考生的保障措施做得十分细致,兼顾了考试公平与人性化,充分考虑残疾考生的需求,确保每名残疾考生都能顺利参加大学招生考试。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16年召开“残障学生助学援助讨论会”,商讨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助学援助的具体方策,并将讨论结果以“第二次总结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确保残疾考生具有和其他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招生录取时不得歧视残疾考生,考试选拔过程中,在大学学习所具备的必要能力和学习适应性评价方面,要为残疾考生提供与健全考生一样的公平机会。”[28]

日本的民族构成相对单一,主要民族是大和民族,除此之外还有北海道原住民族阿伊努族以及琉球民族等少数民族。位于香川县的四国学院大学秉承着“追求正义与和平、人性自由与尊严”的建校理念,从1995年度的大学招生考试开始,实行“特别推荐入学选考制度”。在“特别推荐入学选考制度Ⅰ类”中有针对阿伊努族、冲绳人以及籍贯是奄美群岛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特殊的招生考试制度。不论现居住地在哪里,只要符合少数民族的身份要求,并有志于运用在大学所学知识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学生,就可以向四国学院大学申请参加“特别推荐入学选拔考试”。[29]考试通过材料审查以及面试的方式进行。札幌大学在校内设立了阿伊努族子弟专项奖学金,在入学考试环节适当运用灵活的入学制度,提高阿伊努族学生入学比例。[30]

三、日本大学招生考试公平保障策略的启示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表示,到2020年,我国将全面建立新的高考制度。这次高考制度改革是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难度最艰巨的一次改革。[31]高考公平历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之一。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深化高考制度改革,日本在保障大学招生考试公平方面的具体做法,对我国高考的考试形式和内容、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法规制度建设以及保障弱势群体等方面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 完善高考考试制度,导入转换与校准考试科目分数机制

高考是衡量人才、选拔人才的标尺,考试公平无疑是其中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我国高考在2000年之前一直实行全国统一命题,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开始实施“统一高考,分省命题”的组织和管理方式,加入自主命题的省份逐年增多,之后相对平衡。高考以统一考试大纲为标准,允许考试科目,题目内容以及计分方式上存在差异。一直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省份采取以原始分计分的方式。原始分一般不具可比性,不具有可叠加性,也不能体现考生在测试中所处的位置。因此,这种看似公平的计分方式实则有不公平之处,同时它也是改革高考评价方式的巨大障碍。我国高考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统考科目数量多,加上各科难度相差很大,因此不合适使用原始分计分方式。这是因为,如果使用原始分,能力相当的两个考生,总分可能很不相同。反过来说,总分相同的考生,能力可能很不一样。[32]

标准分表示考生成绩在全体考生成绩中的位置。无论试题难度大小和整体原始分高低,整体标准分基本上没有变化。使用标准分录取,可以统计历年生源质量变化,有助于高校招生决策。关于高考科目设置和合适的计分方式,当全体考生都考相同的若干科,需要用标准分合成总分;有必考科目和选考科目,需要合成总分,必考科目用标准分,选考科目要校准。[33]因此对于高考必考科目,实行标准分更为科学合理,有利于大学的招生选拔。标准分制度是高考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省高考标准分的具体计分方式为每个单科按照原始分排名,算出每个原始分下考生人数占团体考生总数的百分比,再将这个由原始分算出的百分等级,对照《高考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查出对应的标准分。单科标准分换算得出后,乘以相应科目权重,得到标准分总和。然后,将考生的标准分总和根据排序的百分比等级,在对照表中找到对应分数,得到综合标准分。

2017年高考各考试科目,全部使用全国卷的省市有24个,北京、天津、江苏自主命题,海南和山东半自主命题。高考改革地区的上海和浙江,则不分文理,必考科目是语文、数学、外语,每科150分。选考科目浙江实行7选3(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每科满分100分;上海实行6选3(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每科满分70分。绝大多数省份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以及文/理综合,试卷中设置选考题。选考题的引入从一定程度上使得考生成绩因考生选择而不同,因此选考题的等值性问题随之凸显出来。日本针对选考科目间平均分相差过大而采取的分数校正机制,可以为我国高考中的选考科目和选考题的计分方式以及公平性保障方面提供借鉴。这就需要相关教育部门不仅要研究考试分数不公平的应对方法,更重要的是要分析产生考试分数不公平的原因,研究高考计分方式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综合评价体系,保障综合素质评价的公正

日本“高校招生考试公平”观念的转变,不再局限于统考模式与客观题型的绝对公平,而是基于尊重生源多样化带来的考生能力的区别,实施多样化方法与多元化评价的公平考试制度。[34]为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我国高考的选拔方式仍主要采用单一的笔试形式。笔试考试只能够考察考生对书本知识的掌握情况,难以对考生的综合素质、性格特征以及学习意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这种单一化的选拔方式越来越难以评价考生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特征。我国高等教育在大众化的道路上快速迈进,高校在招生时除了重视考生具备的知识水平外,更看重考生的学习适应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高考招生考试作为选拔人才的主要渠道,不仅要保障高校的招生自主权,还要满足考生对不同院校和不同专业的个性化需求。

在高校人才选拔中,综合素质评价与人才选拔标准的关系问题尚不清晰。对于大学招生考试选拔,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人才选拔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高中教育而言,综合素质评价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推进我国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综合评价体系,使评价主体和对象、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实施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能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同时要完善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要明确职责。加强对高中教师的培训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检查制度,逐步推进监督控制机制建设。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能否达到公正、平等,是它有效纳入高考体系的关键性前提。[35]因此,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中,要保持监督举报渠道的有效畅通,实施公示制度。对评价结果有争议的情况,要及时重新审核确认。建立诚信问责制度,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改革招生名额分配制度,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控区域均衡

我国大学招生名额分配采取的是“行政主导的招生计划分配方式”,目前存在着“区域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有差距、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36]我国的高考是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进行招生录取。高考招生中的不平等表现在一些部属院校确定各省份的招生名额时,在照顾本地考生利益的基础上,依据各地的教育资源状况进行分配,从而导致对外地考生的录取不公平。同时,各省份之间的高考录取率也存在着巨大差异。这种以地区为单位的招生录取方式,不利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也由此引发了像“高考移民”这样的社会问题。在公平招生的前提下,当教育优势地区挤占教育欠发达地区的招生名额时,应该向欠发达地区倾斜,而不是反其道而行向优势地区倾斜。这必然在享有高等教育资源的问题上造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改革招生名额分配制度,是实现考生的入学机会及受教育权公平的有力保障。有关部门应以“计划型招生制度”为基础,结合“市场型招生制度”的长处,推进我国一流大学的招生制度改革。[37]招生名额分配问题受政治、经济、人口以及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面审视,充分调研,因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国家的高考招生考试改革方向依然是扩大地方和高校的招生自主权。但现阶段,国家在招生名额分配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不完全按考试成绩而按区域定额录取有违公平原则,但对促进文化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则有积极的意义。[38]缩减部属院校在属地的招生计划比例,将减少的名额合理分配到其他省份。地方省属院校也要适当增加对外省考生的招生名额,以加强各省份间的教育文化交流,形成人才的流动。我国高等教育现在毛入学率是40%,到2020年要提高到50%。[39]毛入学率50%以上意味着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普及化背景下的大学招生考试制度,将以高校为主体进行设计和制定。高校将通过提高教学科研质量,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增加设施设备投入,采取市场化招生手段吸引考生。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借鉴日本大学市场化招生考试模式,转换政府角色,把招生录取权交给高校,通过适时的评估督导来推动高校保障教育的区域公平。改革招生名额分配制度,利用行政和市场手段给予全国各地考生平等的入学机会,保障获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权力公平,逐步实现高考招生的地区均衡。

(四)健全高考法律法规建设,建立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和监督体制

提及高考,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关注高考的各项具体改革措施,却很少讨论作为高考依据的法律法规建设。从198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到1992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2009年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再到2014年9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高考的法规建设从无到有,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在不断探索中逐步完善。这些由国务院颁发的条例以及教育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并不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日本有关大学入学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一般是通过文部科学省以及国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协会予以发布。日本于1999年制定了《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法》,对大学考试中心的名称、目的以及业务内容等事项予以法律上的规定。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考试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定。要保证高考的公平公正以及有效性,必须加强考试立法建设,使高考招生考试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抑制招生考试腐败和考试作弊现象。

高考招生考试信息公开对保障考生、学校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高考招生工作中,如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就极易导致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因此在招生考试以及录取环节乃至录取结果公布上,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元化的方式公布相应信息。让每一位考生都能够迅速、便捷地获取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录取程序及结果、申诉渠道及复查结果等高考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可以发挥起舆论监督功能,形成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管,杜绝招生中的不公平现象。特别是高校在行使自主招生权利的过程中,要不断优化自身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招生腐败行为。在开展自主招生工作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可以借鉴日本大学教育提倡的“教授治校”,以“学术本位”来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提高教授待遇,以“高薪养廉”预防招生考试贪腐。此外,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利用招生索贿受贿的腐败分子,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五)继续实施倾斜政策,维护残障、贫困及女性考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考对考试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公平公正的具体体现。为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考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2017年4月,教育部联合中国残联共同发布《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在第五条中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应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其中包含十三项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等提供细致周到服务的具体内容。目前,我国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便利设计和使用方面刚刚起步,同日本等发达国家在招生考试领域的残疾人服务保障措施相比,还不够完善。日本针对残疾考生的服务保障措施非常细致,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情况可以申请何种便利做了十分详细的说明。此外,除了身体残疾的情况,还充分考虑到患有自闭症、学习障碍症以及多动症等发育障碍考生的具体需求。由于历史、经济、社会、技术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所能提供的便利还不能完全满足所有残疾考生的实际需求。教育主管部门今后需要和残疾工作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残疾考生的需求,关注福祉技术的最新发展状况,完善便利的种类和提高服务质量。全社会要保障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力,给予他们公正的录取机会,以此全面推进全纳教育。

照顾弱势群体是高考公平公正应有的体现。近年来,教育部和一些部属院校对高考招生政策进行了调整,实施了“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自强计划”等措施。招生名额逐渐向人口大省、边远贫困地区以及农村适当倾斜,提高中西部地区高考录取率,加强对西部地区的人才培养。实施针对边贫地区和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考生的倾斜政策,短期内能够产生积极作用,应该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改善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教育条件,实施教师轮岗交流制度、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资源质量,这才是保障教育公平、区域公平的关键所在。

另外,高考招录中有关性别的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以国家利益、就业需要以及学科发展等原因,部分高校和专业在招录中分性别投档,分数线女生高男生低。如果在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背分数平等的原则,势必破环高考的人才选拔公平性。大学招生和高考制度改革应将保障考生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目标,但真正的男女平等招录机制的形成并非一日之功。高考招录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高校应该树立真正的男女平等观念,尤其在招生考试中保障女性考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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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日本 大学招生考试 公平保障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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