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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教育制度

来源:中国创新教育网 作者: 未知 已有0人评论  2021/7/26 20:38:28  加入收藏

芬兰1323—1634年被瑞典侵吞,1809年受俄国统治,1917年独立。人口500万(1991年)。多数居民信奉基督教。官方语言为芬兰语和瑞典语。讲芬兰语的人占93.5%,讲瑞典语的占6.3%。人均国民生产总值23980美元(1991年)。

教育目标:

(1)不断提高教育水平,满足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2)促进教育平等;

(3)丰富教育内容,促进社会民主和进步,满足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需要;

(4)发展教育,丰富人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改革传统的基础教育体系,取消双轨制,设综合学校,提高中等和高等教育水平。教育分基础、中等和高等三级。学前教育归社会事务部管理,由企业团体和私人资助,国家津贴。

基础教育9年,免费招收7岁~16岁青少年,由综合学校实施,分低(一至六年级为小学)、高(七至九年级为初中)两阶段。无论用芬兰语还是用瑞典语授课,课程计划完全一致。

中等教育即高中3年,招收综合学校毕业并志愿升学的16岁青年。基础和中等教育课程强调数理、环境、历史、地理等基本学科,宗教,母语及3种民族语言和英、法、德、俄、拉丁语。综合学校的语言教学占总学时的33%,数理占30%,社会人文占18%,美术、体育等占18%。课时与选修课均按教育部文件安排,带地区特点的学科由各省教育部规定。

1983年起,全国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七至九年级设技术、家政、农林、商业等选修课,3年内最多选修4门,无结业考试。但1985年公布的新教育法又强调省市有权根据本地情况安排教学内容与课时,学校也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高中设学术和职业两类课程。学术课程中语言占35%~43%,数学与科学占22%~29%,社会与人文学科占18%,美术与体育等占18%,选修课占1/5。

1982年起,高中实行学分单元制,一门学科为一学分单元,38课时,每学年6 个学分单元。此外还普遍开展计算机教育。1987年,各省市采用自订的新教学大纲,各类选修课教学计划不统一。

高中结业考试即大学入学资格考试,考4门必修课、1门~2门选修课,由大学入学资格考试委员会出题,学校集中评分,口试由学校教师负责。通过者获毕业文凭和证书。

1990年,小学、初中和高中入学人数分别占适龄人口的99%和114%。大学招收持高中毕业文凭和大学入学资格证书者,5%~10%的名额照顾未经大学入学资格考试的职工学校毕业生。某些大学因招生限额,还规定学生参加本校的招生考试,择优录取。

1980年起,实行新学位课程,加强基础理论课;采用学分制;改革传统的初级与高级“学位应考资格”学位(大约相当于某些国家的学士和硕士水平)和两级研究生学位(即硕士和博士)制度。设基础学位,一般修业4 年~6 年(不设硕士学位),读完基础学位后可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1989年有高等学校20所,在校生占20岁~25岁年龄组人口的47%(1990年)。基础和中等教育教师由7 所大学的教育学院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需大专院校毕业并经教育专业培训,学前教育教师由5所幼儿师范学校培养。职业教育分职业学校和职业专科学院两级,前者招收综合学校毕业生,修业1年~3年;后者招收综合学校优秀毕业生、高中结业有大学入学资格证书者和职业学校毕业生,修业3年~4年。

成人教育机构有民众中学、市民学校、工人学校、高中夜校、函授学校、学习小组,主要担负文化知识补习任务,亦设一定数量的职业课程;职业课程中心、企业教育中心、地区课外学位机构和暑期大学负责职工的在职与离职进修。国家教育部负责贯彻国会制定的教育方针,分管普通和中等职业教育。各省教育部对本省普通、职业和成人教育有监督指导责任。高等教育一般行政由高等教育和研究部负责,教学科研由各校自治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由各有关部负责。

1991年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6%,占国家开支总额的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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