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作者: 胡金木 已有0人评论 2019/5/21 16:59:42 加入收藏
在不断涌现出的生态环境问题面前,习近平总书记以及党中央多次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确定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教育领域,《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也已明确提出生态文明教育的具体学段目标和内容。
一、重视而又欠佳:生态文明教育的现实境遇
生态文明建设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先后召开了很多次国家层面的会议,出台了很多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生态文明教育也被正式列入学校的课程计划。此种情况下,我国的生态环境理应越来越好、国民的生态文明素养也应越来越高,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生态危机仍在蔓延,蓝天白云、绿水青山仍是奢望,生态文明教育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一)国家行动:生态文明建设起步早且规格高
生态文明建设一直是重要的社会议题,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甚至在“文革”期间都不忘生态文明建设。1972年,中国政府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第一次联合国环境大会,并签署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并发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在当时“文革”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召开环境保护会议和颁布环境保护规定是极其不易的。“文革”结束,百废待兴之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78年通过了《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全国人大在197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提出加强环境教育,教育部门要在大专院校有关科系设置环境保护必修课程或专业;在中小学课程中,要适当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这一系列的会议、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都显示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起步早,显示出党和政府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
同时,每一两年我国都会有国家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会议召开,且有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的出台。例如,1983年,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同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1989年,全国第三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虽然本文仅仅列举了20世纪80年代的例子,但这些例子已经确确实实地说明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受重视程度之高,环保行动规格之高。
(二)进入课程:生态文明教育备受重视
我国历来都很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更希望通过生态文明教育来提高国民生态文明素养。例如,国务院在1987年发布实施的《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明确提出热爱大自然、爱护有益动植物的风尚已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保护自然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99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要求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设置有关环境保护的专业或课程,中、小学及幼儿教育应结合有关教学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更是直接提出:环境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包括环境意识在内)的基本手段之一。环境教育的内容包括环境科学知识、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道德伦理知识等。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将环境教育正式纳入中小学课程,以培养中小学生的忧患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人口观、环境观和发展观,促使中小学生从关心身边的环境问题入手,积极采取行动,共同创造可持续的未来。这标志着生态文明教育正式成为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价值缺失:生态文明教育任重道远
生态文明教育备受重视,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学校通过单独设置相关课程、多学科渗透教学、生态主题教育活动、社会生态实践活动等方式,提升了学生的生态文明素养,促使学生了解到很多生态环境的相关知识、认识到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和绿水青山的重要性,也开始有意识地开展生态环保行动以改善身边的生态环境。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问题也很突出。一方面,我们以高规格的姿态来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教育;另一方面,我们的生态环境不仅没有变好,还有一种越来越糟糕的趋势。其原因既不是各级政府部门不重视,也不是缺乏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更不是人们缺乏基本生态环保知识,而是人们的生态价值观念并没有转换,没有形成一种健全合理的生态伦理观念。生态环境的深层次问题是生态伦理观念问题,没有一个合理的生态伦理观念,一切生态环境知识都很难转化为具体的环保行动。人们的环保行动也会因为缺乏生态伦理观念的支撑而流于表面,变得不可持续。没有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化,任何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效果都会因缺乏价值基础而大打折扣。比如,2008年6月1日,国家出台“限塑令”,购物超市不免费提供塑料袋,实施初期效果比较明显,慢慢的效果就下降了,最终让商家大赚了一笔钱,被人戏称为“买塑令”,十年后的今天塑料袋的使用量依旧高居不下。
关于生态文明教育中生态伦理价值观念的缺失,也得到了教育部门的承认,《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试行)》提出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那种具有健全生态伦理价值观念、解决环境能力和环保行动能力的生态公民。“长期以来,学校的环境教育过于注重环境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相应的价值观与技能的培养,在培养未来公民正确的环境伦理观和社会责任感,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尤显薄弱。”
二、物我相依:重构生态文明教育的价值愿景
系统而持续地推进生态文明教育,首先必须明确其生态伦理观念,重构其价值愿景。传统伦理认为只有人类才享有道德权利,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视为道德关注的对象,人类对自然不具有道德责任和义务。20世纪兴起的生态伦理则认为要给予自然生态以伦理关怀,将伦理关系从人与人之间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所有自然存在物都是伦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更道德地对待自然生态。走向生态整体主义的伦理学开始关注生命共同体的建构,强调物我相依,追求人与自然的休戚与共、共生共荣的价值愿景。
(一)价值自足:自然应该受到尊重
人类对于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归根到底是由于缺乏一种尊重和关心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态度。在传统伦理看来,自然生态环境的价值依赖于人类的需要,是一种工具性价值,保护它但无须尊重它。生态伦理则主张尊重自然以摒弃物种歧视,认为自然生态环境拥有一种内在价值,无论人类需要不需要,自然生态环境的价值都存在着。人类仅仅是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现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而已。人类尊重自然生态环境首先表现为尊重与承认自然万物所拥有的固有价值,并在追求自身价值的同时,肩负一种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完整的伦理责任。“我们必须遵循自然,……我们不应该毁灭自然的完整性,而是应该保存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不同生命体都有着适应其自身生态位的善,所有生命的善都应该是“适应其生态位的善,是一个在生命集合体中的善”。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是一种适应人类生态位的人性善。
处于不同生态位的自然万物都拥有各自的内在价值,有适应其生态位的善。在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中,自然万物拥有和人类平等的伦理权利。人类并非不能利用合理的方式捕杀、开采以利用自然万物,而是不能对自然万物进行滥杀滥捕、剥夺式的利用,不能对于自然万物赖以生存的环境进行大肆破坏。例如,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已经造成了森林、草地、湿地、沼泽、空气、河流等生态环境破坏与污染,这就是对自然万物生存权利的侵犯。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具有内在价值的系统,每一种存在物都有相应的生存权利,任何一种存在物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所有自然存在物都具有内在价值,也都应该获得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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