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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斌:基础教育40年

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作者: 柳斌 已有0人评论  2018/12/17 9:57:48  加入收藏

柳斌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国家总督学

1978年中央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基础教育40年风雨兼程,沧桑巨变,成就辉煌,可歌可泣。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实现了义务教育全覆盖,铸就了人人有学上、上好学的历史丰碑,成效有目共睹。然而有的专家教授却对此熟视无睹,公然散布“中国教育是一个天大的问题,不是说我们有多大的本领把它办得多么好,而是我们居然可以把它办得这样糟”,一棍子把中国人民和中国数以千万计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流血流汗、夜以继日,四十年艰苦奋斗的教育事业打进了十八层地狱。有鉴于此,回顾一下中国基础教育走过的艰辛道路和取得的巨大成效,不但是适时的,而且是必要的。

一、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西方国家从德国开始。公元17世纪德意志魏玛邦国,以法令的形式规定:6~12岁的孩子必须入学,否则“罚其父母”。从此西方国家先后实施了义务教育制度。

中国最早提出义务教育概念是在清末,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后来国民政府也曾作出过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但都只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实施。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百废待兴,国家在《中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即提出“普及小学教育”,当时人民日报为此配发的社论则直接提出“普及小学义务教育”,这是“义务教育”概念在新中国第一次出现。但是,受当时国家财力水平所限,真正推行义务教育并不具备条件 (当时全国财政教育经费总共不到20亿元)。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义务教育真正开始纳入法治轨道是从1982年修订宪法开始的, 在宪法第十九条中明确写上了“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为贯彻宪法精神,1985年5月,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指出,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

当时国家教委立即组织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小组,并任命我当组长。从1985年6月根据“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开始起草,到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只用了短短10个月的时间,但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共十八条,简明扼要),它对我国教育事业所起的号召、动员作用和移风易俗的社会影响却是巨大的。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终于走上了有法可依的道路。

(二)使农村孩子有学可上

既然是义务教育,就必须使每个适龄孩子都有学可上。而要做到这一点,任务十分艰巨。最大的障碍是经费投入问题,在当时国家财力相对薄弱、政府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调查研究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例如,把让学生就近入学作为一项必要保障,采取办学网点下伸到村或边远居民点,对困难家庭子女实施助学金制度,对在边远地区任教人员实施地区补贴制度等办法,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小学入学率由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60%迅速提高到90%以上。

(三)改造危房、兴建校舍、集资办学

普及义务教育,小学校舍尤其初中校舍严重不足,仪器设备基本上没有。当时,中小学危房多达四亿六千万平方米,年年有危房倒塌事故发生。为此,国家教委组织发起了由县级政府主管,乡村两级负责,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大规模集资办学、兴建校舍、改造危房、配置仪器设备的群众运动。用多次召开高级别现场会议的方式,请各省领导干部参加,推广山东、河南、江苏等省发动群众集资办学,解决“一无两有三配套”(无危房,有教室有桌凳,图书仪器室、体育场、厕所配套)问题的先进经验。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硬是用十年左右的时间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黑屋子,土台子,泥孩子”的问题,解决了校舍、教室、桌凳以及必要的教学设备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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