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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完善中国特色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作者: 张力 已有0人评论  2022/7/8 18:40:31  加入收藏

张力,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教育部原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缘于服务分类,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倾向于公共与非公共的“服务两分法”,多数现代国家的制度实践大体如此,而公共教育服务与非公共教育服务也随之划分。一般而言,对公共服务,政府重点保障服务需求方权利公平,通过财政拨款、购买服务、监管等方式支持与规范,避免可能的“政府失灵”;对非公共服务,政府重点维护服务供需各方规则公平,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方式规范与监管,避免可能的“市场失灵”。两类服务领域均可引入“第三方”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市场运作的非公共服务逐渐展开,相应的法律政策同“服务两分法”相适应。进入21世纪以来,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首次确定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纲要不仅界定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涵盖义务教育“两免一补”、部分中职学生免费和学前教育补助,而且要求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上述规划政策实施及后续法律调整,显示我国创立了适应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务三分法”: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由财政全额保障免费或基本免费提供;非基本公共服务具有足够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由财政资助、补贴或购买,受益者分担成本,限制收费水平,鼓励民间参与提供服务;非公共服务具有营利性,民间资本在政府监管的市场机制中运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与创新,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就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新部署,明确将教育纳入服务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文件要求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十三五”规划纲要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项目清单中,对义务教育全面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中职和普通高中免学费及助学金、个人学习账号和学分累计支出等作出新的拓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擘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新蓝图,确定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的阶段性目标。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文件强调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要求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并重申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文件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根据十九届五中全会文件对“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部署,“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着力增强非基本公共服务弱项,努力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从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的目标出发,要求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创新教育服务业态。 

以上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完善中国特色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健全新型教育服务监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方式变革,指明了总体方向,当前正沿着两个重点推进。 

首先,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促进共同富裕,是新时代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使命。按照“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相关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各级政府将担负起坚持教育公益性、保障教育公平的法定主责,以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和学生资助体系覆盖全学段为施策重点,统筹公共资源和社会力量,着力补齐教育服务项目清单内短板,缩小区域、城乡之间教育服务供给差距,加快形成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优质均衡格局。 

其次,面对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政府不可能包揽非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必须创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方式。各级政府在持续加大对公办教育服务投入的同时,坚持多渠道筹措社会资源,将通过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服务的属性来确定支持方式,更多考虑资助不同服务业态而非机构。公益、准公益、非营利及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不同类型公共教育服务,可获得差异化的政策优惠及财政补助,在全民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汇聚社会各方更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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