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新教育研究院 作者: 未知 已有0人评论 2016/3/29 21:32:20 加入收藏
第七条 “联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联盟”提供各自的县市区改革经验和资源;
(二)支持开展不同层次联盟的合作研究,提倡利用协作的方式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三)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形成的重大研究成果的及时发布。
第八条 经创新教育研究院提名并研究决定联盟区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任期时间一般为三年,优秀的可连任。
第九条 “联盟”共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总联盟,总联盟包括全省所有区县联盟单位;第二个层次是大片区联盟,大片区联盟分烟台(包括烟台、青岛、威海、日照五个市)、潍坊(包括潍坊、淄博、东营、滨州四个市)、泰安(包括泰安、济南、德州、聊城、莱芜五个市)、济宁(包括济宁、临沂、枣庄、菏泽四个市)四个大片区,每个大片区联盟由四到五个地市组成,每个大片区联盟设一个理事长,负责本大片区联盟活动的开展;第三个层次是小片区联盟,每个市为一个小片区联盟,市教育局长为副理事长,负责本市各县区的联盟工作,各县区教育局为常务理事单位,县区教育局长为常务理事。
第十条 设立“创新教育区域联盟”学术委员会。学会委员会由研究院区域联盟分管领导、区域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部分常务理事组成。学术委员会是“联盟”的学术决策机构,负责把握各层次联盟的改革创新研究方向、活动规划、过程调控、工作评估、成果鉴定及发布研究成果等。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人(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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