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搜狐教育 作者: 张志勇 已有0人评论 2018/3/21 10:47:28 加入收藏
张志勇,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巡视员
《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迄今已过24年,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系统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师法》的许多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教师强烈要求修改《教师法》。
2018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发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意见》强调“坚持兴国必先强师”,要求把教师队伍建设放在事关民族复兴伟业的优先位置,就如何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快修改《教师法》,把《意见》要求纳入新的《教师法》,将党和国家的要求、广大教师的意愿上升为法律要求,对于加强新时代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对此,建议将《教师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修订为,“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制定本法。”
《意见》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按照《意见》要求,建议将“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公职人员权利,履行国家公职人员义务,承担国家公职人员责任”。写入《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教师地位。
与此同时,还应提高教师的准入标准。在第三章资格任用中,增加“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见习教师资格”。“经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在教学岗位见习1~2年期满,聘用单位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考核合格,可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提出振兴师范教育,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师范类毕业生优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师范院校学生优先从教。
对于大家关注的教师待遇问题,除了原有的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还应该增加“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
针对教师编制不足的难题,建议在第五章增加“健全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
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针对原有《教师法》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条款,建议增加一些情况,如不按规定配备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教师考核主要依据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强制中小学教师违规上课、剥夺教师合法休息权利;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工资待遇等合法收入权益。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巡视员,本文根据张志勇议案编辑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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