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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政推25条措施 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刘淼 已有0人评论  2016/4/27 20:40:21  加入收藏

  青岛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补助民办学校

  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学生入学可获补助

  《办法》明确对民办教育给予资金支持保障。一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的学生人数,参照公办学历教育学校生均教育事业经费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对民办学校进行补助。获得补助的民办学校应具备:

  学校性质为民办非营利学历教育、学校教师享受公办教师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四个条件。

  二是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金融等部门应探索设立民办教育政府引导基金,促进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重点办学项目开展。

  三是民间资本全资投入的民办中小学,免费招收学片内义务段中小学生入学,当地政府应根据公办中小学生均培养成本标准,按实际在校生人数,对民办中小学进行年度补助,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是各级民政、教育、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建立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制度。民办学校信用等级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办学行为规范、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社会效益好、价格信用评价高的单位,市和区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

  五是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将有偿取得的不属于教育设施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等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教育、人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关财产登记、评估、确权、流转、托管(收费权)等配套制度。

  六是各级金融、财政等部门支持民办学校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学校的信用担保业务。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建设项目,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民办学校用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的,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可由教育部门先行出具相关意见。

  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实行五独立

  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

  《办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同时,同时对其健康平稳发展也有相关规范。

  据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这是我市规范民办教育的又一创新。

  《办法》还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区市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考虑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制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应按照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机制。

  此外,《办法》明确,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逐步完善行业自律等监督机制。采取主管部门年度检查信用等级、办学质量第三方评估等管理方式,排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信用青岛网站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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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民办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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