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 刘淼 已有0人评论 2016/4/27 20:40:21 加入收藏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随着青岛市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颁布,25条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让岛城民办教育在这个春天里感受到真正的温暖。
《办法》是继2014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出台之后,对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共提出了25条较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六方面的特点,即放宽准入条件,完善政策保障,创新金融服务,落实税收待遇,保障教师同等待遇,规范自主办学。
来自市教育局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青岛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899所,其中学历高校9所,学历中小学66所,成人中专9所,高等非学历学校38所,中等非学历培训学校777所。全市民办学校教职工2.9万人,年招生培训57万人/次, 其中全日制15.1万;固定资产67.03亿元,年收入(不含学历高校)15.96亿元。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成为时势之需。
公办学校办不好民间资本可接管
民间资本可参与公办学校股份制改造
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办法》将教育多个领域首次向民间资本开放,提供高质量、多样化教育服务。
《办法》此次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包括对生源数量少、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公办学校,经过评估、审批等程序,探索可由民间资本举办的途径和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著名院校,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段学校、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外籍学生的国际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等;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或引进继续教育、老年教育、早期教育、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培训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科研创业孵化基地共建;举办或合作举办研究院、研究生院、技术转移中心、二级学院(分校、校区)、产学研基地;成立研究、评估、咨询类中介组织和机构;参与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或改造相关专业、开发相关课程等。
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享公办教师待遇
民办学校引进高级人才编制可落户公办学校
众所周知,民办教育发展受到制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师资水平整体不高、待遇偏低,直接影响到师资队伍的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因而享有同等相关待遇。《办法》此次明确规定,今年正式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关配套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参照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制定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工资发放指导标准,并作为一条重要指标进行考核,与发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挂钩。
民办学校引进符合市级和区市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如需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由相应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议通过后,将所需事业编制核定到教育部门所属公办学校,下达用编进人计划,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四是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教育部门应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进修培训、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机会。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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